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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赠与公证

2014/12/23 14:11:54 点击:4938
 

(一)申请人(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或军人证件;
  2、港、澳、台同胞或侨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或护照;
  3、外国人提供:护照,并附护照中文翻译(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1、房屋: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权属人应一致,两证登记的内容与房屋现状、用地面积应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先变更权属登记后再办理公证)。
        (1)房产证或土地证证件内容不清晰的,应提供房产或土地的登记信息卡;
  (2)农村房屋,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房屋状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房产证和土地证号码,房屋权属人、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层数、面积,有无拆建、改建及扩建过,产权有无争议;‚该地块的土地所有者(如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赠与证明;
  2、汽车:行驶证、登记证;
  3 、其他财产: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未再婚证明等。
  (四)、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应提供能够反映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证、户籍底册、人事档案资料等。
  如没有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赠与人或受赠人为佛山市户籍的,可由赠与人或受赠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所在单位出具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证明。单位证明需附上能够反映其亲属情况的档案资料或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居(村)委会或派出所证明需附上户籍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赠与人或受赠人户籍为非佛山市户籍,需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五)、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经公证员初步审查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已符合受理条件后,待公证员通知补充如下材料:
  1、由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A29号窗口出具的房屋无查封、抵押登记记录证明;
  2、如赠与人超过75周岁的,提供赠与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