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行政审批事项 |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有效期: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无效的一直有效。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七十二条 |
5.审批条件 |
一、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注:(1)、权利人未满18周岁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未成年人房屋的,还应提供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2)、如属公有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房屋的,需由主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提交批准售房文件(原件),或由主管资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申报表内加盖公章、加具意见及签名; (3)、如属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转让、出售房屋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特殊情况需提供); (4)、限购期间提交有关限购资料。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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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
12.审批收费 |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
13.审批表格 |
有 |
14.是否有年审 |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咨询窗口 电话:82345100; 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82622625。 |
17.委托放权情况 |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
18.事项类型 |
其他审批 |
19.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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