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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4/12/23 14:13:44 点击:4957
 

1.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2.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有效期: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无效的一直有效。

3.审批类型

及法律效力

审批,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  1995年1月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根据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 2007年3月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11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四)、(五)点

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 2008年1月22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7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5.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具体登记审批事项

说明:(1转让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微利房、解困房、军产房、经适房等受限制产权的房屋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房屋转让证明文件;(2)若房屋已办抵押登记,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转移的证明文件;(3)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屋共有人约定共同共有房屋的,须提供证明共有人存在共同关系的证明(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一)征拆房屋补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拆迁补偿合同原件或房屋征收合同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补偿房屋的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书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和经拆迁人盖章的房屋平面图或补偿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7、补偿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8、注销申请书(须拆迁单位盖章)原件;

9、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10、拆迁人确认补偿证明原件。

如果有增购面积的,还须提交:

11、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12、购房发票原件。

注:如涉及析产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原件。

(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房地产买卖申报表原件;

     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7、购房发票或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8、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注:(1)权利人未满18周岁须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未成年人房屋的,还应提供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原件;

2)如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由法院出具认定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若出让房屋的,还应提供利益保证书原件;

3)如属公有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房屋的,需由主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提交批准售房文件原件,或由主管资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申报表内加盖公章、加具意见及签名;

4)如属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转让、出售房屋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特殊情况需提供);

    (5)限购期间提交有关限购资料;

6)若201181日前已办理交易核准的,则无需提交限购资料及房地产买卖申报表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但须提交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7)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须提交增值款证明书、增值款缴款证明;微利房、解困房须提交增值款缴款证明。

(三)继承或受遗赠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7、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四)交换房屋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公证的交换协议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7、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五)赠与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原件;

7、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注: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在限购期间须提交限购材料。

(六)商品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书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7、购房发票原件;

8、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9、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七)拍卖房屋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拍卖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拍卖成交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委托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还应由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6、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7、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8、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注:

1)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

2)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3)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办理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的手续;

4)若2011319日前委托拍卖房屋的,须提交拍卖公告;若2011319日后委托拍卖房屋的,须提交限购材料。

(八)房屋分割、合并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割、合并协议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已办理变更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及经全体权利人签名确认房屋的分割、合并平面图原件;

7、规划部门出具房屋分割、合并的审核意见及建筑设计图纸(由具备房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原件;

8、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9、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10、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九)房改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乙本);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缴款证明原件;

7、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8、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原件。

(十)夫妻析产或离婚析产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夫妻房产归属约定书或离婚房产归属协议书(经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提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

7、房屋契税纳税证明原件;

8、结婚证复印件或离婚证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注:夫妻房产归属约定书或离婚房产归属协议书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窗口当面签订。

(十一)企业转制(分立、合并或增资扩股等)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转制或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证明文件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集体资产转移的证明原件;

7、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登记文件原件;

8、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

9、房屋契税纳税证明原件

6.申请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A16A17号一、二手房综合办证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0.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11.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件(套)  非住房:550/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  

12.审批表格

   

13.是否有年审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咨询窗口  电话:82345100

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82622625

15.备注